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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个体的道德发展层次 20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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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的道德发展层次
•通过对个体道德行为发展的观察,柯尔伯格提出道德发展三阶段的观点
•三个发展阶段,应该反映行为的道德水平从低到高的演变,但并非所有人都能达到第三阶段,也没有任何人能永远保持在第三个阶段
•大多数人的行为是在不同阶段之间转换
 
第一阶段(第一层次):前道德时期
1•在最初的发展阶段,个体对道德无知无识,他们修正行为的动机是对惩罚的反应
•2之后,出于渴望得到奖励的目的,他们将用行为设法使自己获得夸奖
•3所以,避免惩罚,追求快乐,这种本能的行为反应方式,与最初的道德驱力是一致的
•在惩罚服从取向下:海因茨不能偷药,因为要坐牢
•在相对功利取向影响下:海因茨可以偷药,出狱后仍可以与妻子在一起
 
第二阶段(第二层次):传统道德时期
•1主要完成的任务,是对传统社会角色的遵从,行动的内在驱力,来源于父母或同伴的期望
•2首先,是从同伴、父母或其他个体与群体期望中,得到对个人角色的确认,认识到“好孩子”的标准
•3然后,将这种角色的遵从,推广到对社会法律法规的遵从,认识好公民的标准
•4大多数人只是处于对道德无条件遵循的这种道德层次,他们只是这样做,因为每个人都这样做,而并不用追寻为什么
•5由于个人反应受环境因素,别人的评价影响,所以,海因茨应该偷药,救妻子别人会理解,而不偷药,别人会认为他残忍
 
第三阶段(第三层次):后道德时期
•1这个时期也被称为自主性或原则性层次
•2在这个时期,个体的行为道德标准是自我实际接受的道德原则
•3他们的道德行为,不是由于周围的人要求他们这样做,而是他们清楚这样做的真实内涵与现实的需要
•4在此层次初期,个体首先明确自己的权利与群体的关系,也被称作“个人权利与契约”阶段
•5最终,个体将对指导自己行为的道德准则进行理性分析与解释
•在社会法制取向影响下:海因茨有权利得到药,如果药剂师不同意,政府应该出面处理
•在价值观念取向影响下:生命比一切都重要良知之上,法律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义务论:
义务论原则,也称非结果论原则,是由许多套准则构成,核心内容是强调具体的决策是否道德与该决策的结果无关,道德的标准体现在依据的原则上,而不是最终的结果
关于康德:
4康德是伟大的哲学家
4他试图寻找纯的责任,即脱离具体情景的纯粹道德判断原则
4结果论与契约论,只能告诉我们人们是怎样做的;但却不能提供人们应该怎样做的原则
 
1.关于人类理性概念:
4首先,假设人的行为是受理性指导的,这也应该是人类区别动物的分水岭
4理性分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两种
4理论理性:人类认识事物的能力,是与知识的积累有关,体现行为“能与不能”的问题;应该是与个体的遗传以及社会的遗传有关,是不能受个人控制的
4实践理性:行为中的意愿与动机,体现“愿意不愿意”的问题;是决定于个人的,因此,更多体现道德伦理问题
4两种理性之间,实践理性应该优先与理论理性,因为这是人的特有特征
 
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关系
4根据理论理性,人们将把世界看作是机械的、必然的、因果性的,人的行为也将是被动的接受与认识
4在实践理性指导下,行为是有目的性的,人是能动的,可以自由、改造世界,人的这种主动行为显然带有伦理的成分,如何改造,如何影响
4康德认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是分裂的,而且实践理性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力更大,并且涉及伦理问题
 
2在实践理性指导下的普遍原则
4由于任何一个行为在实施时,都不能完全确定行为的结果,因此,道德价值与标准应该根据做出决定或实施行为的人的意愿与动机判定;在正常情况下,只有善良的意愿更能够保证导致有利的结果
4若从行为结果出发,我们会重视个人的责任,责任的压力就可能导致非伦理的行为,可能是对对方,或者是对本身
4个人意愿可以转换为个人义务,如果我们希望别人生活好,我们将始终按照这样的标准行为,这种行为方式就不再是个人的一种选择,而演变成为一种不可推卸的义务
 
义务的普遍性:
4与结果的相对特点不同,义务具有普遍意义
4由于正确的义务适用于每一个人,也就具有普遍意义
4判断普遍性的一个方法,“在行动前,能够确认,是否世界上每一个人,在面临相似的情况时,都能以几乎相同的方法采取行动”,这就是简单原则,也是绝对命令原则;“绝对”意味着无条件、无限制
4我所采取的行动方式必须是我希望别人在同样情况下也应该采取的方式;对我在道德上是正确的东西,对他人也必须在道德上是正确的;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需要公正对待每个人
 
 
3义务论的道德判断原则:
优先判断原则
绝对命令与权利原则
良好愿望原则
完善与不完善道德责任原则
 
什么是优先判断
4优先判断(A Priori Judgements)是强调动机对行为的指导性
4寻求原因,是人的一种本能现象,也是所有科学研究与问题解决的基础
4原因是推理产生的,推理使我们对原因分类,形成可见的目标,并用来解释变化的过程;因此,推理产生道德情景中的责任概念
4康德提出,道德责任不能产生于人的本性,也不能产生于经验,而必须来自道德推理;当我们寻找道德行为应该的标准时,就是推断所有人应该遵守,并永久遵守的标准
 
绝对命令与权利:
4权利原则强调尊重、保护个人自由与特权;每个人有权利不容别人侵犯自己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保证不侵犯对方的权利
4比如,员工有申诉的权利;企业有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的权利,但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商业秘密
4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是对权利原则的表达:
1.如果一种行为的准则能够成为每个人在同样环境中行为的一般规则,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合适的(道德的可逆性、普遍性原则)
2.要永远把个人人性与他人人性看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当你利用他人来达到自己目的时,应该有义务把他人当作人看待,并增强他们的能力
 
良好愿望原则
4良好愿望是对紧急情景下的干预行为,从人道角度提供合法的依据
4对于那些奉献紧急救援的人,应该给予安全的保护和风险的豁免
4当行为者出自良好动机施以援助时,由于动机良好,即使行为上的消极后果,也应该受到保护,而不是谴责与惩罚;因为时间的有限,也会使人们对行为的思考欠周密,对可能的结果预见不足
4康德认为,只有良好的动机与愿望是具有道德价值的,但行为必须是建立在责任基础上
 
完善与不完善的道德原则
4完善的责任(perfect duties)和不完善的责任(imperfect duties)是两种基本的责任形式
4完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观察到的责任;根据这样的责任要求,我们必须限制自己,避免做不道德的行为,这大多是一种消极的义务,属于道德的底线;比如,我们永远不能伤害别人
4不完善的责任:只能从一些偶然的事件或行为中观察到的责任;这是针对一些积极的道德义务行为,强调我们应该在何种情况下,努力做出道德行为的反应;比如,我们表达的爱、同情、慷慨,都是在不完善的道德责任指导下,我们必须清楚爱是何时(when)、对谁(whom)、如何(how much)
 
 
关于道德权利问题
4建立在道德标准上的权利被称为“道德权利”,如生活、宗教、言论自由等;它区别于法律权利,如医疗保护、体面生活、教育、工作等
4道德权利是普遍的,法律权利是有限的
4道德权利是平等的
4道德权利是不能传递的,法律权利可以传递,象生意、财产、房子等的转让
4道德权利是自然权利,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天生拥有道德权利
4强调道德权利的存在,是义务论区别结果论、功利主义的基础
 
 
 
 
 
z1968年哈丁博士发表《公地的悲剧》文章,叙述了公地现象
z公地现象是英国历史上的一种土地制度,封建主将自己领地中划出的未开垦土地作为牧场,无偿提供当地牧民使用。由于无偿放牧,每个牧民都尽可能增加牛羊数量,随着无节制的牛羊数量增加,牧场最终因为过度放牧成为不毛之地
z对这个现象的经济学解释就是,个人在决策上只考虑个人边际收益大于或等于个人边际成本,并不考虑个人行为的社会成本,最终导致无限制放牧权的经济系统失败和崩溃
z人类过度使用看似免费的空气、水、海洋等自然资源都要付出公地现象的代价
 
z2002年美国不兰迪斯大学杰佛逊教授在北京大学演讲,指出公地现象不仅存在于自然资源使用中,不仅自然资源能够成为“公地”,“公地”的本质特征决定于资产的使用方式的产权结构。如果某种资产的产权安排决定了很多人都不同程度的使用这种资产,这种资产就具有公地的特性
z就象南京冠生圆事件,1918年在上海创建的品牌,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形成价值1000万元的品牌资产,但无形的资产最后演变成无主资产,没有对这个资产负责的直接责任人
z中国的大多数老字号存在这种产权公有化过程,“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信用”;“恒产”一是产权归属,一是所有权的长久使用;当任何事物一旦公用,必然形成“责任主体虚位”现象,大家都拿,谁也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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